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黑名单”制度(暂行)》的通知

28.01.2016  20:20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黑名单”制度(暂行)》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14日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黑名单”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精神,促进湖南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黑名单”制度是通过新闻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建设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整改不力、发生重(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制作和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质量生产义务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使用功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制作和安装、质量检测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按照省级监管与各市(州)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准确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制作和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检测等原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造成重大质量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二)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检测等原因发生重(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指令,或抗拒质量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逃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组织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核实,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法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法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名单,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对外发布。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复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督和管制措施:

  (一)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每月向工程所在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次质量生产情况,每季度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次质量生产情况。

  (二)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于有发生重(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黑名单”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将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根据单位和从业人员存在的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管理的期限为三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特)大质量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可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

  第九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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