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尽监护义务 被判撤销监护资格
22.01.2015 12:4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这位不称职的母亲名叫李兰,1999年与占云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占鹏。2009年,占云因病去世,李兰在生活中与公公婆婆多有摩擦,难以相处。2011年李兰再婚另嫁他人,将儿子占鹏留给公父、婆母带养。
开始两年,李兰虽未给儿子生活费,但每年还看望儿子几次。2012年李兰再生一子,此后便对大儿子占鹏不理不睬。占鹏自己找到李兰,欲随母亲生活,但李兰却对占鹏不管不顾,甚至强行将占鹏送归婆父占君家。
占君觉得自己和老伴年事已高,担心今后无力照管孙子占鹏,先后多次委托村委、司法所干部上门给李兰做工作,希望李兰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但李兰却以自己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且现任丈夫不同意照管占鹏为由,拒绝承担监护责任。
无奈之下,占君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李兰的监护人资格,将孙子占鹏改由自己监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兰作为占鹏的母亲,系占鹏的法定监护人,但却不履行监护职责,不承担抚养义务,依法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原告占君作为占鹏祖父,长期与占鹏共同生活,两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李兰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占君代为履行了监护人的教育和抚养职责,由占君作为占鹏监护人,不仅合理合法,也更有利于占鹏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兰的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占鹏的监护人资格由占君承担。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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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1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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