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29.12.2014  19:4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原来,死亡赔偿金是不能简单作为死者遗产进行分割的。

  死者李某华系原告杨某秀的孙子、被告白某翠之子。李某华于2013年5月26日在广州务工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李某富于2010年因病去世。1996年,被告白某翠抛弃多病的丈夫李某富及年仅8岁的儿子李某华、6岁的女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17年。此后,李某华一直与原告杨某秀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对李某华未尽抚养义务。李某华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广州市两级法院依法判决白某翠、杨某秀共获赔偿款343068.9元。原被告双方因赔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江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系因李某华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与遗产三个法定特征不符。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加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笔赔偿款属于白某翠和杨某秀在特殊情况下的共有财产,在双方不能达成分割协议的时,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分割。遂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款由原告杨某秀和被告白某翠各占50%,即原、被告各得171 534.45元。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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