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4.01.2016 17:0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9月25日,被告李某与原告常德市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约定年利息10.44%,被告自愿以其预购的常德市武陵区某商业小区3-02栋101、201、301、401、501、1001、1201、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2、1704号的十七套房屋抵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 被告李某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清偿其所欠原告常德某商业银行借款本息合计5123250(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23250元)。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二、 在上述期限贷款本息未得到清偿时,原告常德某商业银行对被告李某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某商业小区3-02栋101、201、301、401、501、1001、1201、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2、1704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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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0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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