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借款人必须担责

11.03.2016  18:19
   湖南法院网讯   (黄谦和) 黄某帮朋友刘某在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刘某无力偿还,近日,黄某在江永县邮政银行回龙圩分行账户上的存款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回龙圩法庭依法强制冻结。

  刘某在生意上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要求黄某帮其从银行贷款,黄某与刘某既是同村,又是朋友关系,不好推托,以自己的身份证在回龙圩信用社贷款30000元给刘某使用,贷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该笔贷款,信用社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17700元利息。在诉讼过程中,信用社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法庭依法冻结了黄某在江永县邮政银行回龙圩分行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

  得知存款被冻结后,刘某主动到法庭与信用社协商并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于2016年3月11日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剩余77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

  【法官温馨提示】

  帮朋友解决实际困难是一件好事,也是一种美德。但首先要考虑到自己家庭的承受能力,慎重对待,同时要充分考虑到贷款风险,即用款人的偿还能力。一旦用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就要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的还款约定无法对抗银行。 来源:江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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