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审理一起跨省流窜盗窃案

06.01.2016  18:26
   湖南法院网讯   (曹雅静) 1月5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对5个被告人涉嫌参与的34次犯罪行为进行了审理,盗窃金额共计292712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共计64860元。法院最终认定4个被告人构成盗窃罪,1个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各自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刑罚。

  五个被告人均为汉族,两个户籍在贵州省,一个户籍在四川省,两个户籍在湖南省,且其中两个被告人的户籍地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法院受理该案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庭审过程中查明,13起犯罪事实发生在湖南省内,21起犯罪事实发生在贵州省内。

  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多人已被判刑)在贵州省多个县、镇流窜盗窃电缆线、变压器21起,其中20起既遂,1起未遂,盗窃金额共计209152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在郴州市多地流窜盗窃钻机、升降机、塔吊的电缆线,挖机、汽车的电瓶、建房搭架的钢扣等建筑工地施工物品,销赃给收购废品的被告人郑某等人。该案参与盗窃行为次数最多的被告人徐某共计盗窃33次,盗窃金额共计286212元;参与盗窃行为次数最少的被告人盗窃2次,盗窃金额共计17250元。

  该案被告人扰乱了当地的治安秩序,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法院为该案开庭做了充分准备,案件审理顺利完成。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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