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开展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减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纳税人):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1号)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一)申报对象: 长沙市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省、市、县市区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纳税人”)。
(二)申报时间: 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31日。
(三)申报地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市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大厅。
(四)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纳税人)可以在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领取《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也可以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hnds.gov.cn/hnmh/bsfw/xzzx/bdxz/default.htm )。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如实填写《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段内,分别在各申报地点申报。
二、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减
(一)核减对象: 2013年度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纳税人)。
(二)核减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三)核减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河西市政府二办公楼一楼二、三、四号窗口)。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地税局管理的用人单位(纳税人)在各局办税服务大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核减。
(四)用人单位(纳税人)办理核减手续所需资料:
1、已填写好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无《年审手册》的可到各年审窗口领取)。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2013年6月、12月工资表的原始凭证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4、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养老保险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2013年新成立的单位(不包括分离、合并、联合组成的单位)办理核减手续时须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资料不实的法律后果。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纳税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市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或在网上申报缴纳。
(二)有关指标和计算公式(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年平均人数。
2013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同行业设定不同征收标准,其中金融、房地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40000元计算,其它行业“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6000元计算。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该项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缴纳。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截止时间至2014年 10月31日。
(四)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2014年11月1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长沙市八一路 239号 咨询电话:85813362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