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通告
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为滨湖路、香堤路、捞刀河路、万明路、东八线围合区域,包括雅河风光带及高湖公园。为加强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为市民提供优美的观赏、休憩、游玩场所,经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研究,特制定相关规定。现将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游客应当文明游园,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二)游客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注意警示标识;幼儿及儿童游园应由成人携同,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与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等入园。
(四)禁止砍伐、攀折、刻划、摇晃竹木,践踏、损坏绿地草坪,采摘花草、果实等。
(五)禁止损坏和盗窃雕塑、花台、喷灌、栏杆、喷泉、雨污水井盖、消防栓、水龙头、座椅、标志牌、健身器材、果屑箱等各类设施;禁止破坏道路或广场地面。
(六)禁止损坏、盗窃路灯照明设施;禁止攀爬灯杆和在灯杆上悬挂物体及拉、挂横幅;禁止擅自操作路灯控制设施;禁止在灯杆上架设线路和在路灯设施上接用电器设备。
(七)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灯杆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八)禁止私自使用话筒、喇叭或进行其他边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各类活动。
(九)禁止扑捉陆生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物;禁止以各种方式危害、猎杀鸟禽。
(十)禁止携犬入园。
(十一)禁止排放污染物入松雅湖。
(十二)未经许可,除婴儿车、残疾人推车、两轮自行车以外的所有车辆不得入园。
(十三)未经许可,不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兜售商品。
(十四)未经许可,不得戏水、游泳、垂钓,放生动物。
(十五)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展销、宣传推介等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十六)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游船、游艇、皮划艇、水上单车、水上摩托等水上娱乐项目。
(十七)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十八)违反上述行为的,城管、公安等部门将依法查处;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将按照所损坏财物的价格予以索赔;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长沙县公安局
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5年8月5日
[编辑:王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