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确“计生条例” 四类“单独”再婚家庭或可再生育

25.11.2014  13:05

  本报长沙讯 自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来,到底什么家庭,尤其是情况复杂的“单独再婚”是否可以再生一个,一直是讨论和关注的焦点。11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正案草案就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单独再婚”家庭可以生二孩。

  据测算,湖南符合条件的“单独”再婚家庭约1.2万个。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单独”再婚家庭可以生二孩:一方系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一方再婚前有两个子女,另一方系独生子女且无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一方系独生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同时,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一方在父亲或者母亲死亡前系独生子女,健在的母亲或者父亲未抚养或者未再生育,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不过,对于这次的修改,不少委员认为还可以进行“再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新民建议“全面放开二胎,没压力”。他认为,现在很多人都生不起,不敢生,所以即便全部放开单独二孩,也不会有压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德伟也呼吁,尽快全面放开二胎。

  据媒体报道,长沙符合单独二孩再生育条件的有3万余对,自“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截至10月底,长沙市共有4778对夫妇申请办理“单独二孩”生育证,占15%左右。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张健表示,针对这一情况,即使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妇都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也不会造成出生人口堆积,不会引起大的人口波动。   记者杨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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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种情况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修正案草案还列出了可以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修正案草案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此外,还有三种情况,也可以视为独生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者儿童;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               记者杨杰妮

  [新闻背景]多地实施单独再婚夫妇再生育政策

  今年11月,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明确了单独再婚夫妇可再生育一子女的三种情况。

  今年10月,《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开始实施。单独再婚夫妇的再生育条件有所放宽,比如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

  11月20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对超生二胎的社会抚养费进行封顶,同时缩小了征收范围,统一了征收标准。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
(编辑: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