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无线电台诈骗最高罚50万 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6.11.2016  11:3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随着技术的进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无线电频率资源也越来越紧张,修订后的条例在促进无线电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确立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规定频率资源收回制度。针对实践中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撤销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问: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无线电干扰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非法发射无线电波干扰飞机安全飞行、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等,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举措?

  答: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申请型号核准;销售应当办理备案。

  强化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在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消除。

  强化监管查处手段,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问:针对近段时期出现的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条例规定,对这些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本届政府提出要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后的条例如何体现这一改革精神?

  答:修订后的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取消了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用频审批。

  二是在科学设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台(站)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大幅缩小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

  三是下放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实现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

  四是为了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规定设立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