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救助办法实施一年期间共帮助救助9988名困难居民摆脱困境

29.07.2015  09:05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7月29日讯 记者  张兴莎  通讯员  袁志国

  “如果不是有大病救助这个政策,我恐怕早就不在人世了。”自2014年3月长沙县开始执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来,共救助9988人次,这个数字意味着救助政策的实施,帮助近万户的家庭摆脱了因巨额医药费带来的困扰。

  试行救助办法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为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费用给予了适当补助,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此外,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程序问题,并且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可以提高救助金额。

  近日,记者从长沙县民政局获悉,现阶段在《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于2015年7月10日正式实施,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更多困难居民最大的救助。

  对象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五类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一是特困供养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三是低收入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居民);四是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五是重症精神病人。

  另外也有五类情况不予以救助,分别是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所发生的费用;拒绝民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背景

  2014年3月18日,长沙县开始执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的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自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救助办法试行一年来,全县医疗救助共救助9988人次,救助金额2395万元。其中门诊救助金额14万元;住院救助9889人次,救助金额2381万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共救助3220人次,救助金额782万元。城乡低保对象共救助3622人次,救助金额596万元。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对象共救助2083人次,救助金额745万元。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共救助974人次,救助金额258万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市相关要求和长沙县实际情况,试行办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试行一年期满,为有效整合和完善各类医疗救助制度,做到分类分段,应救尽救,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有效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的期盼,提高长沙县医疗救助水平,充分体现县域经济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在此背景下出台。

  内容

  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补助。门诊救助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低收入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  其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00元。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其个人自付部分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紧急特殊救助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病人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定期免费对药物救助对象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重症精神病人,在药物救助无法达到救助效果的情况下,予以免费住院救助治疗。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补助。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00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县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未在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进行救助;确需转院至非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审批予以全额救助;经审查,其它必要的治疗项目和费用一并纳入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大病保险支付前的医疗费用部分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由人社医保部门通过大病保险报销60%,民政部门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救助金额不低于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的70%,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对象救助金额不低于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的60%,民政部门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金额不得低于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的5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3万元。 

  申报

  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交门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发票原件等。

  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原则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象凭书面申请、疾病诊断证明书、定点医院入院通知书、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到镇(街)民政办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系统直接生成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对象签字确认救助金额后即可办理出院。未办理“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按照门诊救助程序进行办理。

  紧急特殊救助

  按照住院救助程序申请救助,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后,提交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批准后县民政局将“紧急特殊救助”资金经县财政通过银行发放。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中,救助对象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交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人诊断证明以及3张1寸免冠照片。县民政局对镇(街)民政办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发给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及其监护人凭卡到就近巡诊点免费领取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和进行常规检查,住院则是办理以上手续后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修善

  《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从救助程序上进一步规范,由原来本人到村(社区)申请,改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

  随着《长沙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出台,救助力度和救助水平有提高。长沙县已经挺进县域经济全国十强,也将结合长沙县的实际情况,将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精神病药物发放的种类作相应提高。

  针对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原本的城乡“三无”人员改为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城乡低保户、城乡低收入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更加规范和完善。同时,有效整合和完善了各类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改为分类分段、应救尽救,有效保障了困难户的基本生活权益。

  长沙县医疗救助办法已试行一年,这次修改后的《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时间一般会有三至五年。

  提高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和超过20万元的,其个人自付部分的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城乡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其个人自付部分由原60%提高至80%进行救助,取消封顶线。

  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以内的,救助门槛由个人自付部分1万元降低至3000元,救助比例由原30%提高至60%,年累计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2万元。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以内的,救助门槛由个人自付部分1万元降低至3000元,救助比例由原30%提高至50%,年累计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2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救助比例由原60%提高至70%,其年度累计救助限额由原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进行救助。

  案例

  2014年,青山铺的李金(化名)是一名农村低保户,由于一场重大事故导致其需要高位截肢,面临瘫痪,20余万元的医药费对于这个本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长沙县民政局了解情况后根据救助政策,给予其35000元的救助,帮助其解决当前的难题。

  家住星沙灰埠小区的王全(化名)去年被查出患有脑血管动脉瘤,由于其家庭贫困,50余万的治疗费用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实在是力不从心,长沙县民政局根据政策,救助14万元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今年3月,家住干杉的3岁小女孩彤彤(化名)被查处患有白血病,不仅需要进行化疗,还需要骨髓移植才有生的希望,但90余万的治疗费用让一家人不知如何是好。长沙县民政局入户了解情况后,首次启用紧急特殊救助,先预付10万元的救助金帮助其挽救生命。

  重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

  门诊救助的病种内容包括

  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高血压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感情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血友病(门诊统筹费用视同住院费用)、先天性心脏病、肺结核病、地中海贫血、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糖尿病、肝硬化、甲亢、唇腭裂、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性抢救治疗、小儿脑瘫等25类大病(特殊慢性病)。

[编辑:邓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