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明确责任主体 强化监督意识——长沙市纪检、财政部门共同监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长沙市纪检、财政部门共同监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31.10.2014  21:31
——长沙市纪检、财政部门共同监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阶段,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客观行为和活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缺乏全面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政府采购监管存在着“管头难管尾”的现状,验收环节存在着“真空”隐患,弄虚作假、欺诈隐瞒的类似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如果长期存在,不仅会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为严重的是还会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降低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 2013年4月,长沙市财政局与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今后长沙市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采购当事人应依法依规、各负其责,否则将按违法违纪严肃处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文件的出台,不仅仅是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无疑也是近年来长沙市政府采购加强监管措施中的一记重拳。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具有两个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联合发文。发文机关不仅仅有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还有监察、审计机关,纪检机关的介入将文件执行力度上升到了一个重要高度,这不仅说明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执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还表明了长沙市对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的态度和决心。二是原则性强。文件内容除在程序上规定明确,还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第一,明确了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单位既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及验收的实施主体又是责任主体。第二,强调了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参与履约验收的规定,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必须是验收小组成员之一,必须参与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的履约验收。第三,规定了采购单位必须上报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必须将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和付款。各采购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履行职责,坚决将政府采购验收规定执行到位。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文件已出台一年多了,长沙市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已初见成效,各采购单位不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和程序上也能认真落到实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正在向不断规范和成熟的方向发展。 “着力推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加强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是2014年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的第四个工作要点,这个要点充分说明了,长沙市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监管方向是正确的,尤其是纪检、财政双管齐下,对制裁和处罚弄虚作假、不遵守承诺的的行为、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必将起到扎实有效的作用,长沙市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将更有序更规范地进行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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