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男子就诊时摔倒致骨折 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18.03.2016  12:24

  原标题:湘潭男子就诊时摔倒致骨折 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因为母亲在医院就诊时如厕摔倒导致骨折,最近,岳塘区东泗路的谭先生每天在单位和医院之间来回奔波,很辛苦。3月15日,他向本报咨询,这种情况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谭先生介绍,去年下半年,母亲看到一家医院的广告称治疗胃病是特长,长期受慢性胃炎困扰的她找到了这家医院,花费数千元治疗胃病。一次输液完后,母亲去厕所方便,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后来被诊断为右脚脚踝撕脱性骨折。住了10多天的院后,母亲出院继续接受治疗,花费已经上万元。

  “当时医院的厕所里没有‘小心地滑’等任何警示性标语,”谭先生认为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院方的态度让谭先生有些难以接受,除了住院时交了4000元的住院治疗费后,院方再也不理。之后,谭先生和院方交涉过多次,但院方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交4000元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因此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情况,医院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我们咨询了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白大鹏。他分析,医院作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对其医疗服务场所的安全性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因厕所地面有积水等导致湿滑,而医院又没有采取合理的警示提醒措施,实际上就是未能严格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患者尤其是患者的家属、陪护人员,对患者就诊时的人身安全也负有相应的管护、注意义务,也应为患者遭遇人身损害承当相应的责任。总体而言,就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害,要切实分清相关方面的过错程度,才能确定相应的责任。

  (湘潭在线 记者 谭通讯员 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