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女掌控被继承遗产 养女不满诉诸法院
16.11.2015 16:5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继承人王某与前妻吴某早年没有小孩,当时年仅4岁的原告王某养女过继给王某,后养女与王某一家共同生活至成年。王某收养养女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即被告王某儿子与王某女儿。王某在1997年7月,经公证将自己名下的房子给他儿子。前妻吴某过世后,1998年2月,王某与养女生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007年4月,王某因与养女生母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直到王某去世。分居期间,王某一直与女儿一家在工厂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共同生活;王某儿子也居住在工厂区域。王某过世期间,儿子与女儿垫付丧费5万多元,办完丧事后从王某银行存款中取出了相应款项用于支付垫付款;另外,王某儿子经手为王某购买墓地花费3万多元,为其他过世长辈修缮墓地花费6千多元,两笔墓地费用共计4万元。办理完丧事后,王某在银行存款5万多元。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过世后,社保局发放抚恤金15万多元。因继承人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养女、被告王某儿子、王某女儿和养女生母均属于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王某的合法财产。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房归儿子所有。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被继承人配偶即被告养女生母所有;余款作为遗产分配,由儿子、女儿、养女生母、养女各分得不等余款。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扣除墓地修缮费用,余款分配由儿子、女儿、养女生母、养女各分得不等余款。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6.11.201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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