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冒用被处刑罚

14.07.2015  19:45
  湖南法院网讯  7 月10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趁他人疏忽将信用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

  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4月17日下午3点多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碰到了“伸手摘热钱”的“好事”,发现有一张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查询了一下余额竟有1万余元。谢某顿时有“天上掉馅饼、地上有钱捡”的感觉,起了非法占有之意,环顾四周,发现没人注意,从银行卡上取走1万元后,迅速离开银行,将卡丢弃。

   此时,没走多远的银行卡主人苏先生的手机响起信息提示音:他的银行卡被人分四次共取走1万元现金,突然想起自己的银行卡忘记取了,于是急急忙忙赶回银行,可是已经“卡空人去”,苏先生随即报了警,将卡挂失。

   办案民警通过调查排查、调取监控等刑侦手段,将当时在苏先生身后等候取款的谢某锁定为嫌疑人。与此同时,谢某过了几天的忐忑不安、饱受道德良心谴责的日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4月22日带着这烫手的1万元现金,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将1万元现金返还给了苏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退清,并发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谢某再犯罪风险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相关法规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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