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企业老板被判刑

17.02.2016  11:26
   湖南法院网讯   (胡桂锋 胡四清) 拖欠农民工资不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很有可能会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告人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07年6月起任岳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自2013年起,因销售情况不好、投资扩大生产、向外举借高利贷等原因,一直亏损,未足额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至2015年5月止,公司共拖欠吴某等11名被害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82106元, 2015年5月29日,华容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达《华人社监令字(2015)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岳阳某公司于收到该改正决定书起十日内全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履行,被告人李某也一直采取逃匿的方式拒绝出面配合调查。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到华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犯罪事实,6月17日被刑事拘留。本案宣判前,被告人李某通过其家属向11名被害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5000元,并对余款作出了偿还规划,得到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岳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宣判前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并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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