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需谨慎 连带责任非儿戏

21.08.2015  17:53
  湖南法院网讯  “别说贷款,我连‘感谢费’都没有要一分,怎么银行要我还钱了?”冯某一面郁闷的说道。因抹不开面子为亲属贷款提供担保,不料亲友贷款后无力偿还,结果被银行“请到”法院。在法院判决后,冯某对此懊悔不已。

  2012年8月6日,被告李某与某银行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向银行贷款80000元,贷款用途为扩大养殖,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年利率为9.15%,但要求“有在行政事业单位上班人员担保才行”。为了借到这笔贷款,李某绞尽脑汁,终于想到了在乡镇府工作的远方亲戚冯某,于是登门拜访,要求“帮忙走个程序,在担保合同上签个字”。冯某拉不下脸,于是答应了。同日,冯某与该银行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李某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80000元贷款打入被告李某的账户。

  然而,贷款到期后,李某只向银行偿还了28000余元,尚欠银行借款本金51985.25元及利息8486元却无力偿还。银行只好将李某和冯某一同起诉到了永洲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冯某表示,其并没有使用该笔贷款,应当由李某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李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被告冯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李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冯某辩称的其并未使用借款,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还款义务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冯某与原告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冯某理应知道其与原告签订该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冯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采纳。但冯某在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李某行使追偿权。

  8月20日,零陵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某银行借款51985.25元,支付利息8486元;被告冯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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