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标准过低 要求增加获支持

22.03.2016  12:45
   湖南法院网讯   (杨丹) 离婚时曾协议约定小孩的抚养费,但随着小孩的成长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若曾经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小孩的生活必需,则可起诉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

  原告张某现年7岁,在张某出生后四个月,母亲黄某某与父亲张某某因为感情不和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张某由其母黄某某直接抚养,其父张某某承担张某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张某独立生活时止。一晃6年时间已经过去,张某从襁褓中的婴儿成长为一名小学生,其母黄某某在离婚后一直未有正式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父母离婚时曾约定的由父亲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已完全不能满足张某的日常生活需求,且张某某在离婚后仅给付张某抚养费9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其抚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其与子女的关系不变,仍负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人民法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就本案而言,原告母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是在2009年,截至原告起诉变更抚养费,已历经6年,本地区生活教育水平已有较大幅度上涨,2009年协议确定的每月抚养费200元已经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本地区生活实际,抚养费以每月500元较为适宜,故对张某要求其父张某某承担其抚养费每月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血浓于水,父母虽离婚,但是双方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比另一方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心血,因此,负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应及时、足额的给付,不要给孩子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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