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不慎手摔伤 各方依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08.06.2016 22:4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5月,被告A学校将其食堂工程交给被告甲、乙村民组。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甲、乙村民组承包工程后便将整个工程项目转包给了被告夏某某。被告夏某某承包该工程项目后,雇请了原告夏某等人在工地上从事贴瓷砖的工作。同年9月,原告在贴瓷砖的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导致左手受伤。后被告夏某某将其送往安化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其医疗休息期限为三个月。
法院查明:1、被告A学校与被告甲、乙村民组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知悉被告甲、乙村民组无任何建筑施工方面的资质;2、被告甲、乙村民组承包A学校的食堂工程后又将整个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夏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3、被告夏某某无任何建筑方面的施工资质;4、原告受伤后,被告夏某某支付了原告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夏某某与原告夏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夏某某作为雇主,应当为原告提供适于工作的劳动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被告夏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上述义务,且被告夏某某无建筑施工资质,作为雇主理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夏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需要在脱离地面的架子上从事劳动,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对自身的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应减轻雇主夏某某的赔偿责任。被告A学校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需要相应的资质,在明知被告甲、乙村民组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工程发包给被告甲、乙村民组,存在一定选任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甲、乙村民组作为A学校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整个工程项目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夏某某,存在过错,且被告甲、乙村民组未对整个工程项目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故应对原告在工程项目中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对事故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被告夏某某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A学校应承担15%的责任,被告甲、乙村民组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夏某自负各项损失的10%。 来源:安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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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20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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