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龙圩法庭:成功调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03.2016  18:19
   湖南法院网讯   (黄谦和) 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回龙圩法庭成功调解原告江永县某银行与被告李某、何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当即偿还60万元贷款本息,剩余本金230万元及后续利息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2014年10月10日,被告李某从原告江永县某银行贷款28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借期3年,从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采取自助可循环的贷款方式,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被告李某以位于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的2栋房产作抵押,抵押人为被告李某与被告何某,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系被告何某某。2015年10月9日,单笔贷款贷款到期,必须偿还贷款本息后才能循环使用,但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截止2016年1月29日,利息达10万余元。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实际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的标的较大,虽然被告有房产做抵押,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被告势必要承担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同时还会给被告在社会上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主动与被告联系,对其析法说理,帮助其分析利弊。同时,与原告沟通,告知被告由于经营暂时困难的客观事实,协商宽限还款时间。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偿还了50万元贷款本金及10万元利息。剩余本金230万元及后续利息被告承诺在2016年3月20日前还清。此次,通过法官的温馨调解,28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顺利调结,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实现了企业与客户双赢,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来源:江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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