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郎因争女子起纷争 聚众斗殴获刑
08.04.2015 20: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宋敏与朱俊(在逃)先后在桃源县城某歌厅认识了陪酒女孟某某,并先后与孟某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而纸包不住火,最终两人知晓了对方的存在,都觉得是对方碍了自己的好事,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二人再次在电话中相互争吵、谩骂,并相互放狠话要对方等着瞧。
当日早上7时许,朱俊指使外甥李军纠结了商一明、何立军、周丙初等6人携带砍刀、管杀、鱼叉等凶器,乘车前往桃源县某售楼部前公路处,电话告知宋敏,邀其前来谈判,口气十分嚣张。宋敏不甘示弱,也纠集了几个“弟兄”龙某某、易某某、罗某某(均在逃)等人携带砍刀来到上述地点,证明自己的胆量。11时许,两拨人碰了面,朱俊与宋敏二人话不投机,立刻动起手来,朱俊朝宋敏面部猛击一拳,宋敏随后拿砍刀朝朱俊头部猛砍一刀,双方其他人员见此情形即分别手持凶器相互砍斗,场面混乱,多人受伤。后经鉴定,宋敏全身多处刀砍伤,构成轻伤二级;万某右肩部、右肘部砍创伤,构成轻伤二级;商一明、谢某某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敏、李军、商一明、何立军、周丙初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宋敏、李军分别系一方组织,还积极实施斗殴行为,系双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商一明、何立军、周俊伟经李军联系参与斗殴,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罪责相对较轻;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各自取得对方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其中李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具有同类犯罪前科以及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斗殴的量刑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宋敏还具有暴力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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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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