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接受彩礼拒不办结婚证 男方诉还彩礼获支持
15.04.2015 20: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后便同居生活了两天,其余时间被告不是居住在娘家就是居住在县城,不同意与原告怀孕生育和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按本地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并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所订立的婚约和举行结婚仪式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可自行解除,婚约解除后,其相互赠与的财产应予适当返还,且原告肖某某同意被告黄某某因结婚购置床上用品等开支从彩礼款中予以扣除。本案被告黄某某现已成年,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收取的彩礼应酌定返还。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肖某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婚约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往往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其性质属于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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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201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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