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19.01.2017 21:02
本文来源: 商务厅
为规范典当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湖南省商务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6年6月底前,在我省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经省商务厅批准2016年度试行年审免检的7家典当行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及风险排查方式
(一)年审内容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核查企业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和违规融资。
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防资金“借壳” 控制典当企业。对于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重点核查其上市募集资金是否违规进入典当企业。
4、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查看法人股东“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及工商年检情况;查验法人股东本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原件;对存在疑问的法人股东,可通过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5、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核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典当企业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等情况。
6、档案和当票使用管理。核查典当企业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的行为,对在系统中注销和不连号的当票要认真进行核查;对开具的当票有疑问的,可通过开户银行核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遏制大额现金交易所带来的隐患。
7、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8、息费收取情况。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9、典当企业变更情况。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
10、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核查企业经营业务、财务数据是否真实;管理制度、防控机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将典当企业出租、出借他人经营,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为。
11、企业审计情况。核查由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法定资质、有信誉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合并后的财务报表。
12、办理证照及营业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是否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13、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企业是否通过信息系统实行机打当票并及时上传;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商务部上报2016年典当经营信息月报和年度报表。
(二)风险排查方式
1、充分利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分折手段加强对典当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监测分折、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2、各市州商务局应组织对辖区内典当行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高管等进行风险警示约谈,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非法集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3、各市州商务局要从典当行业实际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纳入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
三、 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典当行审批及年审工作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湘商流通[2016]113号)文件要求,“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典当企业自行委托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法定资质、有信誉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封面需贴防伪标识(原件),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本人年检登记的有效资料(复印件)。
四、典当企业应提供的年审材料
(一)2016年度典当业务经营总结、《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2016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附件2)、《2016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附件3)。
(二)提供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法定资质、有信誉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典当企业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分支机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审计报告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形成真实的审计结论(封面贴花原件)。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项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账目并按其账龄列示;
2.审计报告书中“存货”、“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账目;
3.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列示具体构成内容;
4.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列明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股本比例;
5.审计报告书要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末端列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等详情,并附《湖南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表》(附件4)。
(三)提供2016年12月企业银行发生额对账单;提供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提供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说明。一是法人股东是否还存续;二是法人股东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并提供“三证合一”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典当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六)典当企业本年度变更情况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八)2016年度工商部门出具的典当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九)提供上报商务部2016年度典当经营信息年报报表(网上机打)。
(十)持证上岗的情况。从业人员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典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典当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十一)以上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
五 、等级评定
(一)经年审和风险排查确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认定为A类企业。
(二)年审中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B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质押、担保或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行为的。
2、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的。
3、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
5、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以及“账外挂账”的;未按规定实时机打当票、当票打印不规范的典当企业。
6、未经核准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7、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和财务审计报告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8、不按时向商务部报送典当经营信息月报,全年累计网上通报三次以上的,或未报年度报表的。
(三)年审或排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归为C类,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货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情节严重的。
2.将典当企业出租、出借他人经营,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3.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股东存在非法集资的。
4.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5.拒不参加年审;连续两年年审结论为B类,整改仍不合格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6.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散或撤消的。
7.典当企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再符合典当企业设立条件的。
9.违法设立,虚假出资、伪造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骗取审批的。
六、 步骤及时间安排
( 一)自审。各典当企业要按照本通知“二、年审内容”对照自审;按照“三、中介服务机构” 要求进行审计;按照“四、典当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准备年审资料, 于2月27日前报送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
(二)初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典当行报送的自审相关资料和书面总结进行初审,填报《2016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5)、《2016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附件6)和《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向省商务厅上报本地典当行业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及书面总结,连同典当行自审的相关资料、初审材料及电子版等,于3月6日前汇总后送省典当行业协会。
(三)复核。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对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全国典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提出复核汇总意见,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
(四)审核。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及省典当行业协会复核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典当企业由省商务厅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 章,于4月10日前,通过湖南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函告省公安厅和省工商局。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市州应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2016年度的年审及风险排查工作,建立完善典当行业风险预警及防范处理机制,通过数据监测、业务监管、日常检查、约谈高管、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典当行业的监管。
(二)严格初审。应严格初审典当企业填报的年审信息,加强与上年度年审情况的比对,结合现场检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合规、准确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及时纠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要求做出书面汇报并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初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出A、B、C三类典当行,保证年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严肃纪律。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擅自向典当企业指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土特产;严禁向典当行推销商品和业务;严禁向典当行提出任何与年审无关的要求。凡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监管职责。各市州商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年审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处 郭昭 吕静
联系电话:0731-82295832 85281223
省典当行业协会:黄筱林 钟钰
联系电话:0731-82221700 89703501
附件:1、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2016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
3、2016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
4、湖南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表
5、2016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6、2016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
7、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商务厅
2017年1月18日
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doc
2016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附件2).doc
2016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附件3).doc
湖南省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报告表(附件4).doc
2016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5).doc
2016年度典当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汇总表(附件6).doc
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7).doc
本文来源: 商务厅
19.01.2017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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