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被单位开除 求补发待遇败诉

13.04.2015  17:09
  湖南法院网讯  慈利县老汉向某于1984年因旷工而被单位开除,时隔30年后,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除决定无效并补发各项待遇。日前,慈利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对他的诉求予以驳回。

  原告向某于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至1984年期间共计旷工达244天,经多次教育无效,其所在单位依据当时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于1984年10月作出对向某开除工作的处分决定。向某不服,于1986年和1991年两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均维持原处分决定。2014年11月向某向慈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等理由不予受理。同年12月,原告向慈利县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补发待遇等多项诉请。

  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向某当时作为单位职工,旷工244天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所在单位作出开除工作处分并无不当,同时向某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限。故法院对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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