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不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限时履行
16.10.2015 18:0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查明,2012年3月12日,原告李颖与被告张福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道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女方10万元,已付3万元,欠7万元2年后付清”。原告李颖按上述约定,两年后向被告张福追讨尚欠的7万元经济补偿款。被告张福均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李颖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理应按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将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万元欠款如约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久拖不付,是一种违约行为,是酿成此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此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7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法院所做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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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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