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漏水太烦人 房产公司应担责

24.05.2016  18:35
   湖南法院网讯   (阳素娟) 2013年2月,珠海人唐某购买了南岳镇景区内的一套电梯精装房的顶层套房。入住后,发现家中四周墙壁都逐渐发黄,特别是厨房靠墙边不断有水渗漏,唐某三番五次上楼顶查看,却找不到漏水点。为此,唐某多次找到某房地产开发商,反映情况并要求整修。开发商只是派人来查看过一次,并未给出实质性的意见,事情也一直拖着。无奈之下,唐某只好自己找人刨开顶楼柏油顶面,才发现原来是厨房排气管与顶层面裂缝导致漏水,加上楼层四周设计的出水漕不合理,最终导致积水引发不同程度的渗透。为解决漏水问题,唐某重新翻新楼顶花费人工和材料费25600元。唐某认为开发商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6年4月起诉到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开发商对其交付唐某使用的房屋负有保修义务,因房屋配套设施存在瑕疵导致唐某发生经济损失,开发商应予以赔偿,故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商赔偿梁某256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本案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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