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女子将自家改成“红灯区” 容留他人卖淫

26.01.2015  11:46

  醴陵一中年妇女李某利用自家房子容留多名妇女卖淫,从中牟利。近日,因犯容留卖淫罪,李某被醴陵市法院判处缓刑。

  经查,李某44岁,家住醴陵市白兔潭镇。经人举报,公安机关于去年10月18日晚上8点左右,在李某家中查获了三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

  李某交代,其容留妇女张某某与男子钟某某在其家中201房间内、妇女刘某某与男子周某某在202房间内、妇女张某与男子郑某某在三楼一房间内分别以8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案发当晚,李某一共收取嫖资240元。另查明,李某对每次卖淫交易收取20元好处费。

  醴陵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交的涉案嫖资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