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纠纷 镇长出庭应诉

21.01.2016  18:17
   湖南法院网讯   (王娟 张佩) 近日,新田县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新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镇新任镇长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出庭参与庭审。

  2006年原告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某镇客运站建设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书》,2007年与骆某签订了《某客运站附属工程建设合同》,同年客运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合格证书,但二被告一直未将客运站交付使用。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合同目的不能顺利实现,皆因原告违约行为造成。

  该案于2015年5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进行了三次庭审,案情内容牵涉时间长,历经三任镇长,审理期间还就某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此次开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审理过程较为艰难,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时出庭参与诉讼,可以当面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便进行客观分析,使案件及时有效解决,同时也意味着行政部门法治意识的加强。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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