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审理二起信用卡诈骗案

14.01.2016  19:22
   湖南法院网讯   (侯志刚) 1月11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二起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二名被告人进行宣判。法院认定,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二名被告人能自动投案自首,归案后主动归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犯罪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决二名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安仁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额度人民币20 000元的金穗信用透支卡,还款期限是60天。2014年12月23日罗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21 064.9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9 954.99元,利息人民币1109.95元。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被告人仅于2015年6月份归还了1000元,余款超过三个月后一直没有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安仁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罗某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

    被告人刘某某则是2012年11月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仁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 000元的牡丹信用卡,于2013年9月9日透支人民币19 991.5元。透支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2015年5月8日超过19个月未归。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安仁支行于同月向安仁县公安局报案。

    [法官析法]

    一般情况下,债务逾期未还属于合同违约,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的相关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犯罪。随着经济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尤其在年轻人中使用率越来越高,然而许多人正是基于这样的一般性认识,不少人不知不觉中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有以下情形的,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二,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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