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质监局对气瓶检验进行突击检查

19.08.2015  14:46
      为有效解决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超期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进一步巩固气瓶检验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气瓶充装和检验问题造成的事故,确保气瓶安全使用,近日,宁远县质监局对全县液化气站进行了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了永安液化气站等5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查阅各气站近20日的充装记录,充装记录中未发现充装过期钢瓶和不合格钢瓶的情况。在永安气站,该站过期钢瓶存放在专用区内,站内摆放的已检验钢瓶为贵港市覃塘海方钢瓶检测站检测合格。突击检查中未发现充装人员充装过期钢瓶现象。执法人员要求各充装站要及时将气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杜绝对超期未检、超期使用的气瓶充气。
      据悉,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4版)规定,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每4年检验一次。同时规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