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谋财害命 监护人承担责任
24.12.2014 20:4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万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良俗,采取持刀抢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构成刑事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该案中,从提议抢劫到实施犯罪并致受害人刘某死亡的全过程中,被告陈某均是主要实施者,故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万某应承担本案的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故依法判令陈某、万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5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被告衡阳县某学校因尽到了必要的管理、教育义务,且已向原告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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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014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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