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手续缺失引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19.10.2015 12: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起诉称,2014年2月4日,被告汪某收取原告23000元代理费后,承诺为其办妥入户上海及办理其养父所住房屋的出售事宜。此后,原告另行给付被告汪某差旅费15000元,被告汪某曾数次往返江浙地区却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返还代理费23 000元及差旅费15 000元。
被告汪某答辩称,原告舅舅杭某居住在上海,上海拥有房产及存款,2014年,原告在杭某病危时欲与之建立收养关系从而继承其遗产,故经原告婆婆与被告汪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支付50000元相关费用后前往江浙地区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并提供全程的法律咨询服务。2014年2月4日,被告汪某收取了原告给付的代理费20000元及差旅费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4年被告经7次往返江浙地区已为原告办妥了收养手续,并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剩余的报酬,并未承诺为原告办妥入户上海及办理其养父所房屋的出售事宜,亦未额外收取原告的差旅费50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查明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委托,亦无证据表明双方的具体委托事项,被告在接受委托后确实收取了原告23000元代理费及差旅费。双方的主要争议是是否约定了过户及房屋出售事宜。庭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虽原告起诉证据不够充分,但本案有调解的可能,遂做双方调解工作。通过对原告做工作,让其认识到其与被告达成委托协议时并未签订委托合同,也未有证据表明双方的具体委托事项,而且被告也提供了证据表明确实多次往返江浙地区为原告办理相关委托事项,确实付出了劳动,若要求被告全部返还相关费用显然不恰当。同时,对被告汪某做工作,告知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合同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显然过错在被告汪某这一方;另外,办理委托事项收取20000元代理费已明显过高,为化解双方矛盾,建议给原告退回一部分。通过承办法官的多次反复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汪某返还原告李某代理费3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书面的合同,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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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1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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