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协助在逃丈夫拒捕获刑

09.06.2015  13:5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邓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5年1月27日晚上。祁阳县公安局三名民警前往祁阳县大忠桥镇茶山村抓捕在逃犯王某(系被告人邓某某丈夫)。晚上21时许,当三名民警抵达王某岳父邓某二家,发现王某与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在门前烤火,民警上前表明身份并控制王某,准备带王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邓某某掰开民警抓牢王某裤腰带的手指,并喊”警察打人了”,邓某二夫妇加入拉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给王某上铐,还夺去一名民警的警官证,王某借此逃走.三名民警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三名工作人员轻微伤并致在逃犯脱逃,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邓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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