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吃“霸王餐” 店主无奈“报官”
25.03.2015 20: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黄某在原告何某的餐馆请客用餐4次,共计餐费人民币3094元。每次用餐被告均在菜单上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餐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见被告想要赖账,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如数给付餐费。诉讼过程中,被告黄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该案中,被告黄某在原告何某的餐馆用餐4次,共欠餐费人民币3094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字确认的4张《点菜单》可以证实,故,原、被告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鉴于双方未约定餐费给付期限,因此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给付,但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根本,生意场上尤其讲求诚信。只有讲诚信,一个企业、一个商店或者一个人才能赢得信誉;只有把诚信作为处事原则,才能不为贪图一己之利而损害他人正当利益。人一旦丧失诚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或者道德谴责。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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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201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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