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04.02.2016 17:3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5月7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吉某驾驶湘AJ2ZXX轿车沿伊莱克斯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融城医院路段,恰遇被害人张某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由于被告人吉某超速行驶,且被害人张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线并机动车道内停留,导致小车与被害人张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吉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2015年5月7日21时04分被告人吉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事发时,被告人吉某才拿到驾照半年,尚处实习期,路段限速是80公里,但被告人吉某当时车速在85到88公里,属于超速。庭审时,被告人吉某一直哽咽,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非常后悔,自己也会吸取教训,尽力去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吉某已全部偿付应付赔偿款238259.712元,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尚在上诉中。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合议,随后当庭宣判了此案。该案判决认为,被告人吉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后判决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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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201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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