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属无效
05.05.2016 10:4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7月24日,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所属的注滋口镇代办点购买某款保险,向代办业务员缴纳保险费280元,当日该保险卡被激活,保险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该保险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2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搭乘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元等。某保险公司向刘某交付保险卡,但未向对该条款的内容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刘某作出明确说明。
2013年12月30日17时许,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九级伤残不予赔偿伤残赔偿金为由拒绝赔付,刘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因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某保险公司未向刘某对保险卡中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也未向刘某出示或告知《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更未提交其已尽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的证据,刘某从购买保险至今仍不知九伤残不予赔偿伤残赔偿金,且保险卡也未规定九级伤残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故保险条款中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七级伤残以下不赔偿残疾赔偿金对刘某不产生效力。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七级伤残以下不赔偿残疾赔偿金,虽属某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却因未履行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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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201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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