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拒抚养 法定义务须履行
22.03.2016 10:2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9年,周某、盘某因务工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其后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 2010年9月周某生育儿子盘小某。在盘小某出生不久,周某、盘某因买房问题产生争执,从此盘某回到老家,并与周某母子失去联系至今,亦未支付非婚生子盘小某的抚养费。随着盘小某的年龄增长,生活及教育费用逐渐增加,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盘小某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盘某支付盘小某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首先对该案进行调解,紧紧围绕“骨肉亲情,血浓于水”的要点向盘某阐释同居关系解除后,生父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属法定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盘小某由周某直接抚养,盘某支付盘小某抚养费每月500元,并当庭支付半年抚养费3000元。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同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男女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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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01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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