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交房 占用期间要赔偿

30.10.2015  12:20
  湖南法院网讯 将门面房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岂料合同到期后租方却拒不交还占用的房屋。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侯某将租赁原告某幼儿园的门面房交还给原告,并从合同到期第二日开始计算,一次性给付原告因占用门面房的使用费30.6元/日,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原告某幼儿园有两处门面楼房,2014年7月2日,与被告侯某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4年11月3日,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原告幼儿园作出督导意见,指出原告在功能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原告的上级主管部门亦作出相应的整改批示。于是,原告在合同到期后即2015年7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幼儿园门面到期收回通知》,告知侯某合同期满后不可再租赁,留作自用,并要求侯某按合同和承诺书于十日内搬出门面房。但双方就合同期届满后的租期、租费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侯某称其支付了近十万元转让费从他人手中转租此门面,至今本金亦未挣回,坚持续租不退房,由此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租房协议的约定,合同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且原告在合同到期后第一天即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留作自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将承租的门面交还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11200元/365天),被告应按此计算,给付因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房租损失30.6元/天及产生的水、电使用费,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由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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