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不积极救助急病乘客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25.09.2015  20:25
  湖南法院网讯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时,认为公交司机在乘客突发心脏病时没有积极救助,致乘客送医不及时死亡,判决公交公司对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原告各项损失6.8万余元。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67岁的退休职工陈某某在起始站搭乘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某路公交车。车辆出发几分钟后,陈某某因冠心病病突然晕倒在地,车上乘客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告诉了司机王某某。王某某在乘客的催促下多次拨打120未接通后,拨打了110。由于事发地点一公里内有两个医院,途中没有红绿灯,均可以在3分钟内到达,有乘客建议司机将车直接开往附近医院,但司机以“不能移动病人”为由,一直不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后有热心乘客拨打江华县中医院急救电话求助。约20分钟后,江华县中医院医生到达了事发地点,医务人员随即在公交车上对陈某某进行了急救,但陈继杰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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