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收取押金不开工 法院判决本息全额返还
02.09.2015 16: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7月,被告谢某声称在株洲承包了一处工地,打算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分包出去。原告王某听说后,遂组织施工队伍,并邀请部分农民工出资。同月27日,王某将筹来的10万元交给了谢某。谢某承诺工程在二个月后开工,否则按月息2.5分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至当年10月28日,谢某并未安排王某等人进场施工。王某找到谢某后,谢某再次承诺,一个月后退还押金10万元并支付1万元利息,并出具了收条。到期后,谢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7日达成了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意向,被告谢某收取了10万元押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事后,双方又自愿达成协议,谢某承诺退还10万元押金和1万元利息,亦不违背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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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1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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