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送法入农户 释法明理沐凉风
13.05.2015 14:3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2月27日,被告龚乙将其楼房发包给被告黄某、龚丙、胡某、龚戊共同修建。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方式为单包工,即被告龚乙提供建房所需所有材料,被告黄某、龚丙、胡某、龚戊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工作安排、管理,工人工资由黄某、龚丙、胡某、龚戊发放。原告龚甲受被告黄某、龚丙、胡某、龚戊雇请,在涉案房屋施工工地做杂工,工资为140 元/天,由黄某发放。2014年9月1日,因一楼外墙粉刷需木头搭桥,原告在三楼阳台丢木头时从涉案房屋3层楼顶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4861.1元。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构成二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住院期间,五被告为原告垫付了80000元医疗费,后各被告均不再支付,龚甲家与各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龚甲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家屋檐下,巡回法庭冒着炎炎夏日有序开展: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在审理中认定,龚乙将涉案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黄某、龚丙、胡某、龚戊施工,黄某、龚丙、胡某、龚戊与龚乙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受黄某、龚丙、胡某、龚戊的指挥管理,从其手中领取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黄某、龚丙、胡某、龚戊作为雇主,未取得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同时相对原告,对建筑施工的危险性有更深的认识,但未进行安全指导,科学施工,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是导致自身损害的原因之一。根据双方过错,原告与黄某、龚丙、胡某、龚戊各自承担50%的责任。龚乙作为屋主即发包人,应当知道黄某、龚丙、胡某、龚戊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故应与黄某、龚丙、胡某、龚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五被告已赔偿的费用80000元,最终汉寿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共同连带赔偿龚甲各项损失共计236078.98元。
庭审结束后,巡回法庭对旁听的群众和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发放了宣传读本等资料。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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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1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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