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年初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我厅定于2015年11月下旬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年终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2014年10月—2015年10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二)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城区范围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
(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情况。
(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完成与使用情况。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完成情况。
(六)落实《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3〕328号)的要求情况。
三、 检查组织安排
检查范围包括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城区。省厅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检查组组长、督查员、联络员、专家组和检测机构组成。检查组组长由我厅指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担任,督查员由我厅工作人员担任,专家组成员从本次培训考试合格、并经我厅审核通过的专家中抽取,建筑、暖通、质监专业各2名,我厅从中指定1名任专家组组长。检查组长和专家原则上不对本人工作所在地项目进行检查。检测机构的抽取根据就近原则,在承担省厅建筑节能材料抽检工作的检测机构中抽取。检查组职责分工如下:
1.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工作的总协调。负责抽取项目,并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
2.专家组职责:专家组长负责检查工作的技术总把关,协助检查组组长抽取项目。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各自负责设计、施工、暖通检查,填写各项目情况检查,负责安排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抽检工作。
3.检测机构职责:根据专家组要求,对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按照国家、行业、湖南省地方标准开展抽检工作。
4.督查员职责:随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5.联络员职责:负责对市州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的抽查,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无障碍建设等工作,负责相关资料收集、填报。
四、 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前提供建筑节能施工项目清单,并与项目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督促受检项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清单见附件3),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地区自查基础上,在省检开始前认真填写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年度情况表(附件1),并做好佐证备检工作。附件1由督查员检查后带回省厅。
(三)专家组负责填写各项目情况检查表(附件4-8)。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专家组组长保存,另一份交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保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建筑节能检查项目情况》(附件2),在节能检查完毕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四)年中检查中材料抽检情况见附件9,对于已纳入我省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但本次抽检不合格的材料,按照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撤销其目录推广资格。鼓励抽检合格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材料申报建筑节能推广目录。
(五)我厅将根据检查情况对市州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排序,打分结果将在检查通报中公布。
1.分值分配:总分100分,按照责任状中责任条款数平均分配分数(取整数,余数纳入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的责任目标)。
2.打分原则:按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完成比例打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为省政府考核目标,完成即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3.对于已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问题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少上报一条不良行为的扣2分。
(六)其他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廉洁、节约、高效。
联 系 人:熊皓 杨晓林
联系电话:0731—88950273 0731—88950080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____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年度情况表
2. 建筑节能检查项目情况
3. 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
4.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8.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检查表
9. 上半年节能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节能材料(产品)抽检情况汇总表检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