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变抢劫 分文未得获刑八年
24.09.2015 11: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查明,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乘车途经文桥镇白荆村时,见谢某家在举行婚宴,便产生盗窃的想法,随即下车,找到谢甲家旁的一栋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内等候。等到当晚22时许,方某利用木梯子攀爬至谢甲家二楼房顶,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被房主谢甲发现,方某见状后立即逃跑,谢甲随即追赶。追至一楼大厅时方某被谢甲抱住腰,方某挣脱后继续向大门口方向逃跑,谢甲仍紧抱住方某并用脚抵住大门阻止方某逃离,方某使劲拉开大门,致使谢甲大脚趾受伤。方某挣扎至大门外台阶处时,随手拿起木椅与谢某及其父母被害人谢乙、李某三人进行对抗,用木椅将李某右太阳穴部位划伤。方某冲至谢甲家的禾场,因该禾场是周围墙砌起的院落,被告人方某一时无法脱身,于是在地坪上捡起一根不锈钢管,与谢甲及其父母、叔叔谢丙进行对抗,期间,方某持不锈钢管打伤了谢乙、谢丙。经鉴定,谢甲、谢乙、谢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的亲属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往现场后将被告人方某带到了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方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方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对他人财产造成侵害,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伤害的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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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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