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谋利喜不禁 锒铛获刑悔不该

14.03.2016  20:09
   湖南法院网讯   (傅莉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中华民族的一句古训。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诚信,已成为商业领域不可或缺的一种品质。可偏偏有些投机取巧之人反其道而行之,最后害人终害已,锒铛入狱。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开设一家皮具店。2012年4月至2013年6 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李某某(已判刑)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的男女包而购进600多个进行销售共支付购货款34万元,共获利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7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及获利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退缴在本案中的全部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谋取一已私利,不惜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或许可以换取短暂的利益,但终究逃不过良心的谴责,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让金钱蒙蔽了双眼,莫让良心沾染了尘埃!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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