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无效力

17.12.2015  19:09
   湖南法院网讯   (易雄) 2012年,A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李某、张某夫妻二人于该年4月27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目前居住的A市B路房屋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同年5月12日,张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C路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三天后,李某与张某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张某带着儿子搬到C路的房屋居住。2014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B路房屋由儿子与李某共同所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C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承办法官认为,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72万元的价格购买C路房屋。同年4月28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张某向C路房屋所在的D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5月4日,张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C路房屋过户材料,5月12日登记为C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5月15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C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C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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