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抵债“不合法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10.12.2015 19:4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0年5月和2011年6月,李某国向刘某玉先后借款11万元和5万元,约定支付相应借款利息。2013年12月,李某国因案外人曾某向其借款16万元难以回收,遂不经刘某玉同意,意欲单方面抵减所欠刘某玉的借款。李某国与曾某以李某国为债权人,以曾某为债务人,以刘某玉为受让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李某国对曾某享有的16万元债权中的13万元转让给刘某玉。但刘某玉未到场签字,事后亦未补签。刘某玉向李某国多次催讨,但李某国以该款已用其对案外人曾某享有的债权予以抵偿为由拒绝偿还,刘某玉遂起诉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国向刘某玉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李某国向刘某玉借款后,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国辩称所欠刘某玉借款已用其对案外人曾某享有的债权予以抵偿,因该债权转让系其单方面行为,刘某玉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李某国的这一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其偿还刘某玉的借款本息及利息。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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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5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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