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协商未果 呼朋引伴拳脚相向

25.03.2016  18:10
   湖南法院网讯   (王伟平 曾珍) 一场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一双遂招来同伴将另一方打成重伤。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农用车在水东镇嵩口湾村的“打脑岩”附近的公路上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之后,被告人苗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在逃),刘某某遂带一伙人到达现场后,继续与被害人刘某某协商并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苗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被告人苗某某招来刘某某等一伙人,将被害人殴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苗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鉴于此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苗某某系初犯,能认罪、悔罪,以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缓刑条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和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溆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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