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达成赔偿协议 一方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19.08.2015 19:4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1月5日8时许,尹某驾驶左某的一小型普通货车沿湘潭县茶恩寺镇双江村往茶恩寺方向行驶,途经双江村曾家组地段时,将行人小丽撞倒,造成小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由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丽无责任。小丽死亡后,尹某、左某与小丽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由尹某与左某赔偿小丽父母4万元,一次性了结;在车辆投保公司依法获得的赔偿款全部归小丽父母所有。
丧葬事宜处理完毕后,小丽父母觉得左某、尹某赔偿的数额过少,便将左某、尹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因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父母与尹某、左某达成的协议,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故尹某、左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3.4 万元,合计24.4 万元。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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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201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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