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施工聚众斗殴 一审获刑一年

22.10.2014  19:04
  湖南法院网讯 2009年5月,邱某仁与蓝山县文化馆签合同承包老戏剧院内大厅改装工程,因该工程所在地文化馆与蓝山县塔峰镇东北村2组(南门陈家自然村)(以下简称“南门陈家村”)就老戏剧院的权属问题存在纠纷,南门陈家村村民多次阻止该工程施工。2013年7月3日,邱某仁决定强行施工,为防止南门陈家村村民到工程现场阻止,邱某仁纠集蓝山县竹管寺镇桃沅坝村等几十余名村民,携带自制梭镖等工具乘坐农用车等交通工具到工程现场强行施工,并准备与前来阻工的南门陈家村村民打架,为防止在打架过程中误伤已方,邱某仁等人准备好白手套戴在手上为标志用以区分已方村民。同日10时许,南门陈家村召集多名村民赶来工程施工现场理论、阻工,并出言偏激,与邱某仁方人员发生争执,继而推搡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南门陈家村村民陈某飞、陈某高被对方用拳头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飞的伤为轻微伤。在现场双方争吵有一个小时左右,群众围观,断断续续致使交通堵塞一个小时左右。后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制止,并查获了竹管寺镇桃沅坝村村民的一些自制梭镖等管制刀具。

  另查明,南门陈家村村民曾多次阻止该工程施工,并对剧院大门上锁,维修被迫停工。2013年5月14日,蓝山县文化馆经研究决定于5月29日叫邱某仁先把锁换掉,清理现场。2013年6月9日,调处小组(县政法委、县维稳办、文化局、国土局、房产局、质监局、塔峰镇镇政府等部门成员组成)组织文化馆和南门陈家村代表在蓝山县塔峰镇镇政府开座谈会,座谈达成对老戏剧院的权属问题在县政府未作出答复意见前,改建施工方停止施工活动的意见。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仁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使自己投资承包的工程得以施工,不是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而是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是首要行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邱某仁积极组织人员,准备械具、安排事宜,对引发该案起了主要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南门陈家村的村民到工程施工现场理论、阻工,并出言偏激,起了激化矛盾的作用。考虑到被告人邱某仁与蓝山县文化馆确实签有老戏剧院内大厅改装工程合同,事发当日,被告人的目的是对其投资承包的老剧院内大厅改装工程强行施工,且在推搡打架过程中未使用准备的械具,未实际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可以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邱某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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