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审结首例婚内支付抚养费案

21.03.2016  18:10
   湖南法院网讯   (付娟)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向其父亲主张抚养费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郭某某抚养费8 840元,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原告母亲谭某某与被告郭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原告郭某某。婚后,谭某某与被告郭某所获得的收入均由双方自行支配。因家庭矛盾,2015年1月谭某某带着原告郭某某从家中搬出,郭某某与郭某分开生活。期间,被告郭某未支付原告郭某某抚养费。双方因抚养费问题协商未果,郭某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父亲郭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5年1月,被告郭某未履行抚养原告郭某某的法定义务,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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